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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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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19世纪前,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一直是由教会、慈善机构、社会抚养机构、互助协会和其他组织给予帮助的。这种状况在19世纪末得到了根本的改变,德国首先制定了雇佣工人在生病、工伤、残废和年老时可获得保险金的法律。1881年和1883年德国政府先后颁布了《生产意外事故保险法》(О страховании от несчастных случаев на производстве)和《患病工人的国家义务保险法》(Об обязательном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м страховании на случай болезни)两项法律。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类似的法律相继出现在英、法、俄、瑞典等欧洲国家。虽然这些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涵盖的范围窄,支付的金额低,但它们却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从那时起它不断发展、完善:逐渐扩展涵盖面,引进退休金和补助金等各种新形式,并逐步提高金额。

  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里,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居民所享受的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在这个体系中占中心位置,同时社会保障体系还包括社会保障的非国家形式、私人行善等等。

  今天的俄罗斯正在进行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改革,这项改革是整个国家转型过程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其目的是使这一体系适应国家新的社会经济现实。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是1993年宪法明文规定的,它是人与生俱来、不可分割的签本的社会经济权利之一。公民在年老、生病、致残、丧失抚养人、养育和教育子女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受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保护。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过去

  1.十月革命前

  俄罗斯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是其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里,对年老体弱及丧失劳动能力者物质保障的基本法律形式仅仅包括:为退休的国家官吏和残废军人提供特权;慈善活动;监护人和监护行为;家庭关系的法律保障;国家对社会最贫困居民的收容;农奴团体内部的相互帮助等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新的生产方式促使国家保护雇佣工人的制度形成,因为非国有的、私人的保障体系和福利运作方式无法使工人以其最墓本的生存方式生存。

  工人对社会保障需求的最常见的原因是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因此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最早的方式就是对生产事故催难者和职业病患者提供补助金。1901年沙俄政府颁布了国家矿山的工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领取退休金的临时条例。1903年,俄政府又通过了《关于对生产事故中受伤工人补贴的规定》(О вознаграждении потерпевших рабочих вследствие несчастных случаев),但事实上这项规定真正受益的不是遭受不幸的工人,而是企业主,他们在支付很少的补贴之后便逃脱了应由他们承担的责任。

  在建立国家社会保降制度之路上另一个重要步骤是1912年6月23日俄政府通过的一整套法律:《工人意外生产事故保险法》(О страховании рабочих от несчастных случаев на производстве)、《工人患病保障法》(Об обеспечении рабочих на случай болезни)、《关于建立工人保险委员会的规定》(Об утверждении Совета по делам страхования рабочих)。为了实施上述法律,俄政府工商部(Министерство торговли и промышленности)在彼得堡成立了工人保险委员会(Совет по делам страхования рабочих),在各省和大城市分设了相应机构;在多于200人的大企业中建立医疗保险储蓄会(больничная касса)和保险协会(страховое товарищество),小企业则联合起来组成大的保险协会。对保险协会的管理由工人和企业主在平等的关系上实施。对加人医疗保险储蓄会的工人给予在生病、生育、死亡等情况下的补助,对非储蓄会的成员只给予伤残补助。革命前俄罗斯拥有几千个这样的医疗保险储蓄会和几十个保险协会。

  20世纪初,给予在职工人免费的医疗服务、支付退休金和伤残补助金的呼声很高,1912年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紧张局面。它的通过是工人在劳资双方斗争中胜利的结果,在这里共产党功不可没,共产党人领导的罢工、集会、游行对建立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1912年法律被迫停止执行。

  2.从十月革命到卫国战争

  十月革命之后,新政府立即着手劳动人民的社会保障工作。从1917年到1922年,政府共颁布了100多个法令,建立和改善了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开设了1500多家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机构。这些法令和措施为建立苏维埃模式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1918年10月31日政府颁布的法令确定了社会保障和服务的类型:丧失劳动能力补贴、失业补贴、怀孕生育补贴、安葬补贴、伤残退休金、医疗服务。除补贴外还包括一系列免费服务:急救、门诊治疗、上门治疗、助产、住院治疗、疗养、安装假肢及矫形服务等等。同时规定工农红军的家属在抚养人牺牲后也可获得生活补贴;建立各类寄宿机构(收容所、保育院、劳动集体)收容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建立学龄前和校外教育体系,使这些孩子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农民的社会保障没有进人国家系统,而是由农民互助组织负责;手工业者和其他各类个体劳动者没有权利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切出身贵族、资产阶级、宗教人士的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受到限制,1917年国家规定他们的生活补贴不得超过300卢布,到1929年2月苏联劳动委员会通过决议规定:剥夺过去的地主、工厂主、宪兵、警察、反革命匪帮头子获得失业补贴的权利。直到1936年苏联宪法通过之后,这类人才得以在恢复了公民选举权的同时恢复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1919年早先存在的所有保险协会和储蓄会联合成统一的全俄社会保障基金会(Всероссийский фонт социального обеспечения),但它运作的时间并不长。

  到20年代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继续发展,成立了社会保障人民委员会(Наркомат социального обеспечения)。1920年该委员会各机构共支付退休金和各类补贴50万人次;给予865. 1万家庭食品、衣被和燃料等帮助闷.378万位残疾人由国家专门机构负责照顾;各保育院共收容12.06万孩子。由国家预算和社会保险共同出资修建的疗养院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定期休息的场所,国家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工、红军官兵、儿童、战争和工伤致残者均可得到国家给予的免费疗养证,其他人员由社会保险、企业、合作社和其他有关机构出资。

  30年代苏联劳动人民委员会进一步确认、修改和补充了过去制订的发放老年退休金的各种条文,规定领取国家退休金的法定年龄为男60,工龄不少于25年;女55,工龄不少于20年。同时指出了扩大残疾人服务网的任务,重点是国内革命战争中的伤残军人和无人照顾的残疾人。1933年,社会保险转归工会管理,国家的社会保障事业由国家预算和由工会负责的社会保险预算共同开展,这样社会保险实际上就失去了保险的性质,而具备了补助的特点。

  在一系列重要权利中,1936年通过的苏联宪法第120款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苏联公民有在年老、生病和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获得物质保障的权利。”只有在社会保障发展的基础上这一权利才得以执行。

  经过这样的努力,到卫国战争之前使全体劳动者受益的苏联模式的社会保障体系得以建立并成功地运作。

  3.卫国战争后到20世纪90年代

  卫国战争之后,国民经济的恢复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创造了条件,五六十年代苏联政府通过了一系列旨在完善社保工作的法律和法令,它们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确定和支付补贴的决议》(Положения о порядке назначения и выплаты пособий п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му социальному страхованию)(1955年)、《国家退休金制度》(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х пенсиях)(1956年)、《关于进一步改善苏联居民医疗服务和保健的措施》(О мерах по дальнейшему улучшению медицинского обслуживания и охраны здоровья населения СССР)(1960年)、《集体农庄庄员的退休金和补贴的有关规定》(О пенсиях и пособиях членам колхозов)(1964年)等。

  根据1964年的《集体农庄庄员的退休金和补贴的有关规定》,第一次在国家的层次上建立了针对集体农庄庄员的福利保障体系,该体系由中央联盟社会保障基金会负责。该组织向庄员支付年老退休金和伤残退休金,在失去抚养人的情况下向他们的家属支付补贴。1969年组建了中央集体农庄庄员社会保险基金会(Центрплизованный фонт социального страхования колхозников),庄员还可在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得到补贴,可享受去疗养院疗养和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险。60年代末,苏联形成了下列社会保障的法律形式:1〕工人、职员、合作社成员等的国家社会保险;2〕集体农庄庄员的社会保险;3]由中央集体农庄庄员社会保障基金会给庄员提供的社会保障;4〕国家预算直接拨款的社会保障;5〕各社会组织的专门基金会(文学、艺术、音乐工作者基金会及电影工作者基金会等)提供的保障。

  1977年通过的苏联宪法规定,建立全国卫生保健和社会保障体系,它是独立的、能解决相互关联任务的体系。宪法中还阐述了社会保障的各种形式,如苏联公民维护健康的权利、物质保障的权利、国家对家庭的关心和男女平等,等等。

  4. 1990年退休金的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退休金保障方面平均主义的倾向占了上风,出现了退休金降低的现象。1990年11月,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通过了《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退休金法》(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х пенсиях в РСФСР),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社会保障事业登上了新的台阶。(详见本章三的“退休金制度”)

  法律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确立了崭新的依据。

  二. 俄罗斯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

  现阶段俄罗斯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处于过渡时期,新体系正在政府已通过的各项法律条文的基础上逐渐建立,但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重重危机使该体系无法全面地实现和正常运作,所以改革只是部分地进行。

  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新宪法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奠定了基础。宪法第38款到41款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新时期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权利:宪法保障每个公民在生病、致残、丧失抚养人、教育子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国家退休金和社会补助金由法律规定;鼓励自愿的社会保险,鼓励创造社会保障的辅助形式和进行慈善活动;公民有住房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擅自剥夺他人住房;对于贫困而需要住房的公民,其住房应由国家、市政府或其他住房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条文予以提供;公民有保护健康和享受医疗救助的权利,国家和市政医疗机构应免费为公民提供医疗救助,费用在相应的预算、保险费和其他收人中支出;俄罗斯联邦居民的健康保护和加强由联邦出资,国家、市政府和私人都可采取措施发展居民的保健事业,鼓励促进人民健康、有益生态环境、防止疫病流行的各项活动;母亲、儿童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联邦有关法律、法令的制定和执行是宪法中规定权利实现的基础。

  目前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几大特点是:

  1.义务的社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最基本的法律形式,该形式的改革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它的类型主要有以下3种:

  1)在联邦和地方建立各级基金会,作为国家预算之外的财政系统。属于联邦社会保险基金会的有:俄联邦退休基金会(Пенсионный фонд РФ),俄联邦社会保险基金会(Фонд социального страхования РФ)、俄联邦义务医疗保险基金会(Фонд обязательного медицинского страхования)、俄联邦居民就业基金会(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фонд занятости населения РФ)。它们是由雇主和居民交纳的保险金以及国家的补贴建立起来的。

  2)由国家预算直接拨款建立的保障形式。这种形式拥有特别的服务对象,即:国家公务员、军人、内务部、国家安全部、税务机构人员及其家属、工作具有特殊性的公民。

  3)目前还处于形成期的保障形式,称为社会帮助,它的法律依据是1997年10月联邦政府颁发的第134-Ф3号法律《俄联邦最低生活标准法》(О прожиточном минимуме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该形式的对象是低收人的公民和他们的家庭。如果公民的生活低于最低生活标准,他和他的家庭就有权得到国家提供的社会帮助,即获得社会帮助的权利并不以参加社会劳动和支付社会保险金为条件。社会帮助的形式有:发放社会退休金,发放难民和被迫搬迁者的临时补贴,无偿提供生活必需品(食品、衣物、药品),支付社区服务补贴,对年老体弱和身有残疾的人给予帮助,提供给他们住院和半住院服务,为无家可归者提供住处等。

  2.重点对退休金制度进行了改革。(详见本章三的“退休金制度”)

  3.在社会保障领域,除了退休金制度的改革外,国家还进行了其他方面的改革,制定和通过了老年人社会保护方案(Концепция социальной защиты пожилых)和相应的联邦法规、改善妇女地位的法规( Концепция по улучшению положения женщин)、国家家庭政策的基本方向( Основные направлен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семейной политики)、《家庭和孩子的社会服务的发展》(Развитие социального обслуживания семьи и детей)以及《国家支持孩子和家庭休息法》( 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поддержке детского и семейного отдыха)等。各联邦主体的各级权力机构还致力于发展不同形式的社会服务,加强它们的物质技术基础,形成为居民提供综合社会服务的部门网络。在符合国家政策基本方向的前提下,到1999年3月俄联邦社会服务中心的数量增加到1700个,在各大城市开设社会紧急服务项目,扩大家政服务的部门网。

  但在拖欠工资十分普遍的情况下,这些改革措施难以一一落实。

  三、俄联邦社会保障体系的类别

  1.退休金制度

  俄联邦各类退休人员的总数为3710万,其中包括2910万年老退休金领取人、380万残疾补助金领取人,220万丧失抚养人补助金领取人,13.5万不足工龄退休金领取人。根据俄联邦1993年2月颁发的《军人、内务部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退休金保障法》(О пенсионном обеспечении лиц, проходивших военную службу, службу в органах внутренних дел , и их семей ) 统计,此项退休金领取人员为25. 5万。国家规定男子年满60岁,工龄不少于25年,女子年满55岁,工龄不少于20年,都有权享受国家退休金。达到退休年龄,但工龄不足的公民(其工龄必须有5年)可享受不足工龄退休金。在建立新的与市场经济条件相符的社会保障体系中,退休金制度的改革成为当务之急,而改变退休金金额过低的状况和消灭退休金保障中的平均主义又成为关键中的关键。

  1990年11月20日,《俄罗斯联邦国家退休金法》(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х пенсиях в РФ)出台,由法律确认的实质性变化有以下几点:

  1)建立了独立于劳动性质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性质的统一的退休金保障体系,它包括所有依据劳动合同工作的人员、集体农庄和其他合作组织成员、私人企业家和一切应该享受国家社会保险的公民。

  2)建立俄联邦退休基金会;

  3)提高退休金金额,消灭平均主义。

  以上述变化为目的,法律中加强了以下机制:年老退休人员的工资适应现代形势,依据工龄拉开退休工资幅度。每多一年工龄可上调1%,最多不超过20%;充实“工龄”的概念,将原先不算在内的生活阶段算进工龄(如大学、研究生就读阶段等),根据工作的最后两年或工作年限中任选60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退休金。引进工资指数(индексация)的概念,使工资随生活费用的提高或货币的贬值而增加。依据该法律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的退休金金额为最后24个月平均工资的55%,每增加1年工龄退休金增加1%,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的75%。最低退休金按政府每年确定的最低生活费计算,最高退休金为最低值的3倍。对于为国家做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可享受优惠退休金,如苏联英雄、俄罗斯联邦英雄和3级光荣勋章获得者可增加50%;荣获3级劳动奖章、3级为国服役奖章的公民可增加15%等。但是由于国家整体经济状况恶化,通货膨胀严重,为数不多的退休金很难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退休金的改革必须进一步深人下去,提高退休金金额成为俄政府的重点。

  1997年7月,俄联邦出台了《关于计算和增加国家退休金的规定》(О порядке исчисоения и увеличивания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х пенсий),该规定于1998年2月1日正式生效。这项法律确立了根据个人比例计算退休金和各类补助金的新机制。具体规定公民领取国家退休金的金额为退休之日前一个季度的国家平均工资乘以个人指数,个人指数等于退休人退休前1年、2年或3年之中的平均工资除以同时间的国家平均工资再乘以1990年退休金法规定的应得指数。个人工资与国家平均工资之比不得超过0.7。如1997年11月俄联邦平均工资为99.5万卢布,那么一个可享受最高退休金的公民,他的退休金实际金额为75%X0.7=0.525,即他的个人指数为0.525,实际所得为0.525 X 99. 5(万卢布)=52.2(万卢布)(注:这是卢布面值未改前的数字),但实际的结果是各项保障金的金额随工资指数每月平均上涨不超过30卢布,远远不及物价上涨和货币贬值的速度。1997年12月政府又推出了一项与过去概念有根本区别的预案,即建立三个档次的退休金体系,引进退休保险金的概念。

  第一档次为最基本的退休金,称社会退休金(социальная пенсия)。它发放给那些经证实确认无法交纳足够保险金、又无任何生活来源的公民,它是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费

  第二档次称劳动(保险)退休金(трудовая (страховая) пенсия)。它发放的条件和额度直接取决于参加保险时间的长短。该档次退休金由国家分配和个人储蓄两方面组成:一部分根据年龄、保险期、保险金额和工资由国家分配体系支付;另一部分由个人储蓄金额和利息组成。

  第三档次是非国家退休金(не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 пенсия),是对国家部分的补充。该档次的退休金可由具体企业退休金保障系统、各经济部门、各地区的保障系统支付,或以公民个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以非国有退休基金会投保的形式支付。

  该方案为30岁到40岁的公民提供了选择领取退休金方式的机会,从1999年开始公民可选择是留在稳定的退休金保险分配系统中还是选择储蓄的方案,若选择了后者,公民在30岁之前就须在俄罗斯退休基金会(Пенсионный фонд России)开始存款。40岁和超过40岁的公民未被列人储蓄系统中,他们由于年龄的关系将从稳定的分配系统中获得退休金,但是国家并未在该方法中引进退休金改革机制,也未考虑如何使退休金与工资保持一定的比例,其后果是在不久的将来出现严重的平均主义。

  全面管理退休人员退休金的组织称退休基金会.成立于1990年。其工作范围是:征收来自各企业、公司的上缴基金;督促国家的预算拨款;监督拖欠退休金情况的出现等。

  虽然俄罗斯政府在几年时间里不断地推出退休金改革方案,但是收效却微乎其微。由于国家经济状况的困难,国家和企业拖欠退休金的事情屡见不鲜,1996年就发生了一个月内拖欠8300亿卢布的巨大漏洞。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难以保障,他们几乎成为社会上最贫困的人,即使在莫斯科、圣彼得堡这样的大城市中,沿街乞讨的大部分是白发苍苍的老人,甚至是胸前挂满勋章的老人,其景令人心酸。

  2.伤残抚恤金

  在俄罗新联邦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伤残”概念包涵三方面内容,即经济的、军事的和医学的。经济意义上的伤残指由于工伤、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军事意义上的伤残指执行军事任务或服役期间由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医学意义上的伤残是指除上述两个意义之外的伤残。“伤残”分为3级。领取伤残退休金的额度视伤残等级和原因而定。

  1990年俄罗斯政府推出的《俄罗斯联邦国家退休金法》对经济意义和军事意义的伤残退休金作了明确的规定,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的公民1级、2级伤残抚恤金为75%的工资,3级伤残为30%,无法根据工资计算者领取国家规定金额的最低值。1,2级伤残退休金额的最低值不得少于年老退休金的最低值;3级伤残不得少于年老退休金最低值的三分之二。1、2级残废军人领取工资的85环,不得少于年老退休金最低值的3倍,3级领取50%,不得少于年老退休金最低值的1. 5倍;服役期间因病致残的军人.1、2级领取工资的75%,不少于年老退休金最低值的1.3倍,3级为30%,不少于老年退休金的最低值。1997年《关于计算和增加国家退休金的规定》又进一步确认了医学意义上伤残抚恤金的领取方法,即参照个人指数计算伤残抚恤金,其结果可高出具有相同工龄公民的年老退休金。它的计算方法与年老退休金相同。据此,假如一个一般疾病致残的2级伤残男子总工龄为27年,他的平均工资与国家平均工资的比不超过0.7.在领取退休金之前一个季度国家的平均工资为1000卢布,根据公式,他的伤残抚恤金金额应为0.57(57%)X0.7=0. 399,1000 X 0.399=399卢布(这是卢布面值改变之后的数字,约合16美金)。

  除上述伤残抚恤金种类之外,国家还对由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的核泄漏致残的公民设立特殊抚恤金,其金额为各类抚恤金中之最高值。

  在俄联邦,残疾人除享受上述抚恤金之外还享有社会保障组织提供的各类特殊服务,包括上门义务服务、提供活动器械、免去交通服务费用、组织文体活动等,所有这些服务都以社区为基础。

  3.丧失抚养人补助

  丧失抚养人是指抚养人死亡或在5年内杳无音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他的家庭成员提供丧失抚养人补助,凡失去劳动能力的、依靠抚养和赡养人的家庭成员均可获得这项补助。依据俄联邦第4468-1号法律,这些家庭成员指18岁以前的子女、兄弟姐妹或孙子、孙女;靠抚(赡)养人为生的超过60岁的父亲、超过55岁的母亲以及合法婚姻的配偶(宗教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应);(外)祖父、(外)祖母;由于战争或执行军务牺牲的军人的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和配偶;照顾死者14岁以下的子女、兄弟姐妹或孙子孙女的罗配偶、父母之一兄弟、姐妹和其他不工作的家庭其他成员。养父母少拥有与亲生父母同样的权利,养子女有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权利。

  丧失抚养人补助的具体发放方法是给每一位家庭成员发放死亡抚养人30%的工资;失去双亲的子女或单亲母亲家庭失去母亲的子女可获得年老退休金最低值1.5倍的补助。若死亡抚养人工龄不足,此项补助的计算方法是工龄满25年的国家退休金除以300个月(25年),再乘以该公民的实际工作月份数。例如一男子因病死亡,其子有权获得丧失抚养人补助金。该公民的实际工龄为9年7个月,即116个月。他的平均工资与国家平均工资之比为法律规定的0.7,假如孩子申请补助时,该季度的国家平均工资为1000卢布,全额国家退休金的最低值为0.55 X0.7 X 1000 =385卢布,那么丧失抚养人补助金为385:300(25年)X 116(月)=148,876卢布,即每月这个孩子可领取148卢布876戈比。

  卫国战争阵亡将士的遗婿可在领取退休金或其他补助金的同时领取丧失抚养人补助,直至她再婚。

  4.失业救济金

  在现阶段,俄联邦的失业问题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1996年加上未登记的隐性失业者,估计失业人数已达1000万。俄联邦有关法律对失业者的定义为: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和工资,在有关就业机构登记后11个月内仍未找到工作的公民二1991年4月,《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法》(О занятости населения в РФ)明确规定,失业者可获得一定时期的失业救济金,这是俄联邦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新项目。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办法是:从失业者在就业机构登记日算起3个月内可领取工作或服役最后3个月平均工资的75%;接下来的4个月为60%;之后为45%。若失业者是家庭的主要抚养人,救济金可增加为国家最低工资的二分之一,最高不得超过最低工资的1.5倍;若夫妇双双失业,只增加其中一人的救济金额。由于受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或其他核物质辐射导致失业的居民救济金最高。各类救济金发放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在俄联邦,不仅失业者得到失业救济金,而且他和他的家庭还可以得到物质帮助和其他形式的帮助。1993年6月18日,俄联邦颁布了《关于由俄罗斯联邦居民就业基金会出资帮助失业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办法与条件》(Примерное положение о порядке и условиях оказания материальной и иной помощи за счет средств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 фонда занятости населения РФ безработным и их членам семей безработных, находящихся на иждивении)的试行条例,规定帮助可以物质、金钱或提供相应服务的形式完成,如为失业者的子女提供学前教育补助、住房补贴、公共服务补助、交通补助、医疗卫生补助和食品补助等等。同时规定各主体、各地区的就业基金会可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措施,推出相应的补助项目和金额。

  5为有子女的公民提供的补助

  对每个家庭来说,教育和培养子女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帮助家庭减轻这一负担成为俄联邦国家的重要任务。近年来由于国家经济困难,许多年轻夫妇都只要一个或两个孩子,甚至不要孩子,造成了长期人口出生率低于死亡率,出现负增长。国家给予有子女的家庭必要的补助是国家鼓励生育的一项措施。目前在俄罗斯这项帮助有以下几种形式:支付补助金,提供医疗服务、学前教育服务,提供幼儿服装,优惠教育结构中饮食的费用,优惠支付公用服务费等。

  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补助金由1995年5月颁布的联邦法律《为有子女的公民提供国家补助的规定》(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х пособиях гражданам, имеющим детей)确认,国家补助金的种类为:1)孕妇和产妇在生育期享有112天的产假,产假分为产前56天和产后56天。若是难产,产后假延长至70天。2)妇女怀孕初期(12周前)在医疗机构就医的一次性补助,金额为最低工资的50%;3)妇女怀孕及分娩补助。正常分娩的妇女可在分娩前后各70天获得此项补助;难产或剖腹产妇女在分娩前后各86天获此补助;生双胞胎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妇女则是分娩前后各110天.对应该享受国家社会保险的妇女和依据国际公约驻外军人及其家属应支付其平均工资,对无业妇女支付社会最低劳动报酬,支付机构为国家社会保险基金会(Фонд социального страхования РФ)。对正在就读的妇女支付奖学金;4)分娩时的一次性补助金;5)休假照顾一岁半以下子女的母亲每月可获补助金。此项补助金不仅发给依据劳动合同工作、学习和服役的母亲,也支付给实际上照顾子女并属于国家社会保险范畴内的父亲、收养人及其他亲属,支付机构是俄联邦社会保险基金会;6)俄社会大力支持领养者,领养者若从产房开始抚养婴儿,可享有和产妇同样的待遇;7)每月支付给子女的补助金。每个子女在年满16岁(学生可延长至其完成中学学业的18岁)之前均可获得补助金,金额为最低劳动报酬的70%。单身母亲的家庭、得不到父母赡养费的子女以及部分特殊兵种军人的孩子可获较普通家庭的孩子多50%的补助金。该补助金由国家各级财政机构支出。

  6.义务医疗保险

  医疗制度的改革是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头戏。苏联时期,国家对全体居民实行全方位的免费医疗服务。但到了80年代,特别是苏联解体之后,经济每况愈下,医疗事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国家对医疗事业的投资从1965年6. 6肠的国家预算降到1986年的4. 3%。国家没有财力对医疗设施进行更新,医务工作者收人偏低,1985年平均工资仅是国家平均工资的70%,服务水平不断下降。最为严重的是药品供应不足。苏联时期医疗器械和药品均依靠东欧国家进口,现在由于外汇紧缺.生产力严重下降,国产药和进口药只能满足60%的国内需求,因此药品价格暴涨,居民无力承担。在这种情况下,90年代初期俄罗斯政府开始对医疗体制进行改革,即逐步将公费医疗转向医疗保险。1991年7月,俄联邦政府第1499-1号法律《俄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О медицинском страховании граждан в РФ)出台,推出了公民医疗保险的新举措,即义务医疗保险(Обязательное медицинское страхование)和自愿医疗保险(Добровольное медицинское страхование)。义务医疗保险的特点是:

  1)义务医疗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在该领域的惟一形式,它规定俄罗斯公民在国家各级卫生保健部门有权获得免费的医疗救治,具体项目包括发生危及生命的外伤和急病时的急救;门诊治疗;上门诊断和治疗;采取预防措施(接种和疾病的系统防治);牙病治疗;住院治疗。急救和催患重病时的住院治疗,不受居住地、登记地的限制均可全部免费,由相应地区的财政出资。

  俄卫生部为各类所有制药房提供了药物和医疗用品的种类清单,同时规定了疾病的种类清单,这些病在门诊治疗中药物和医疗用品依医生的处方可免费或打50%的折扣,所有的药品对以下居民全免费:国内革命战争和卫国战争的参加者、卫国战争和其他战事的残疾军人、为保卫祖国而牺牲的烈士的妻子和父母、苏联和俄联邦英雄、3岁以下的子女和多子女家庭中6岁以下的子女、一级残废、无法工作的二级残废、16岁以下的残疾孩子、遭受切尔诺贝利核辐射的公民。

  2)义务医疗保险建立在投保人和医疗保险机构之间所签署合同的基础上,依据合同后者向前者提供符合义务医疗保险所规定的医疗服务。建立医疗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非商业性机构,俄罗斯公民和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须向医疗保险公司交纳保险金,具体支伺7、是:不工作的居民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行政管理机构支付;被雇佣的工人由雇主支付;私有劳动者和其他公民(未加人行业协会的创造性职业者)自付保险金,这样他们既是被保者,也是投保者;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企业可免交保险费。医疗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金的同时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一方面向医院提供保费,支付病人的部分费用;另一方面医院向保险公司提供治病资料,开具药费支出。

  3)国家医疗保险工作由1993年开设的各级医疗保险基金会负责,它作为国家独立的非商业财政信贷机构与医疗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以保证居民和机构所交纳的保险金收归国家。到1997年初,全俄共建立了88个各级医疗保险基金会,1108个分支机构和538家医疗保险公司。

  义务医疗保险的实施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关于建立这类医疗保险的法律是在1991年颁布的,但直到1994年该法律才真正开始实施。国家的医疗保健事业和人民的健康并未因保险制度的实施而有所改善。从1992年到1996年间人口减少了120万;平均每个妇女仅生育1 .3个孩子,无法保证最低的人口增长;人口的平均寿命降低,1996年男子59.8岁,女子72. 5岁,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一些早已在苏联时期消灭了的疾病又死灰复燃,如小儿脊髓灰质炎、肺结核、性病等;全国残疾人数达到690万,其中孩子46. 3万。

  义务医疗保险体制本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目前在俄罗斯联邦有18个地区根本没有实行义务医疗保险制度,在已实施的地区该制度也未包括所有居民,如在奥尔良州100%的居民参加了保险,而乌德摩尔梯亚州仅14%。纳人医疗保险体系的医疗机构也不是100%。1995年俄罗斯联邦境内共有1. 17万所医院,其中仅34%进人了义务保险体系据医疗保险基金会的资料显示,1996年系统中共有7425所医疗机构在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的居民还是无法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免费医疗服务的权利。目前在俄罗斯的医院里由病人自己出药费、伙食费,甚至自己带床单、被褥的事并不稀奇。

  国家医疗保险的另一种形式称自愿医疗保险,它是公民个人与医疗保险公司之间关系的形式。公民自掏腰包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公司依据合同向投保人提供超出义务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补充的医疗服务。但该项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特点是以法律积极调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各类关系,阶段性和综合性相结合地改革社会保障系统,使其纳人新的经济关系结构中,并使居民社会保障中的弱项与新经济关系间的矛盾得以缓解。但是改革不仅困难重重,而且收效也不明显。显然,国家经济状况的改善,市场经济模式的正常运作,多渠道的投资以及保险体系的完善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编辑:Ro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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