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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一】入学

  1、留学人员应在抵达学习地点后10日内持《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向驻俄使馆教育处或驻圣彼得堡总领馆教育组报到,并填写《公派留学人员登记表》,提交护照首页复印件(一式两份)及护照照片(二张)。如未能按规定于10日内报到,应说明理由。对无充足理由者,教育处(组)将给予警告。对超过1个月未报到者,教育处(组)将不予发放资助经费,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由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去莫斯科以外城市的留学人员,由使馆教育处统一订购火车(飞机)票,按规定的时间出发。不按规定时间出发者,有关责任自负。

  3、留学人员抵达学习地点后,应尽快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入学、居住签证等有关手续,并与导师协商制定详细留学计划。留学人员应主动与当地中国留学生组织取得联系,并积极参加该组织的各项活动。

  4、留学人员抵达学习地点后,教育处(组)将统一组织学习,介绍有关情况和规章制度。

  【二】业务学习、进修

  1、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事先向教育处(组)提出申请,教育处(组)批准同意后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经批准变更留学单位者,在抵达新的留学单位后,应于10日内向教育处(组)报到。如未能按规定于10日内报到,应说明理由。对无充足理由者,教育处(组)将给予警告。对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教育处(组)将停止发放资助经费,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由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凡未经教育处(组)同意,擅自变更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教育处(组)停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国家公费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留学人员应严格遵守研修报告制度,按季度填报《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

  普通访问学者和攻读学位的研究生《报告表》每季度报告一次,每半年应由俄方导师或合作者签字。

  对不按时提交研修报告者,教育处(组)将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后仍不按时提交研修报告者,教育处(组)将停发资助经费;对提交内容空洞、敷衍对付的研修报告者,教育处(组)将提出批评并要求重新填写。

  3、留学人员不得从事《留学协议》规定以外的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抓紧时间学习,把主要精力用于与学业无关的活动,直接影响到留学成绩和留学效益者,教育处(组)将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教育处(组)将停发其资助经费,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留学人员不得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凡擅自变更者,均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停发资助经费,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服务,不得延长留学期限。凡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者,均按违约处理。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一个月以内回国的,不作违约处理。

  6、确已完成留学计划,履行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中约定的留学义务,申请提前1-3个月回国的留学人员,须及时向教育处(组)提交书面申请,由教育处(组)审批后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申请提前3个月以上(不包括3个月)回国的留学人员,在向教育处(组)提出书面申请后,由教育处(组)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因健康原因需要提前回国者,须提交医院证明;因国内工作需要提前回国者,应由国内工作单位向国家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7、根据《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85】财文字第259号),提前回国的留学人员的国外生活包干费,教育处(组)将按在俄实际学习天数发放。留学人员的留学期限以俄方批准的期限为准。

  8、国家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对回国参加《春晖计划》者,教育处(组)可视情况资助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

  9、留学期间有重大发明和成果,或论文在重要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以及被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应及时向教育处(组)报告,以便教育处(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10、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应保持与国内工作单位的联系,留学结束时应及时作出书面学术成果报告和留学小结,留学期满回国后的一个月内到工作单位报到,汇报留学情况。

  11、留学人员应按俄方规定居住在学校安排的宿舍。

  12、全日制大学本科生:

  (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按时参加考试。

  (2)每学期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教育处(组)提交学期成绩单,由教育处(组)存档,外地同学可函寄或托人转交。凡未按时提交成绩单者,教育处(组)停发其生活费资助直至提交之日。

  (3)对每学期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考试者,教育处(组)发放全额生活费资助。对违反第(1)条规定,受到留学院校(单位)处分或有补考科目者,下学年每月减发百分之十的生活费资助。

  (4)因健康等特殊原因考试不及格者,可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补考及格者,不减发下学年生活费资助;补考不及格者,如经批准可留级一次,但延长期间国家不再提供生活费资助;如第二次留级,则应回国由原派出院校(单位)视情况另行安排。由于本人不努力,考试不及格留级者,应回国,由原派出院校(单位)视情况另行安排。

  (5)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休学或留级者,须先向教育处(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校方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教育处(组)批准,擅自休学者,自休学之日起,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凡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违反学校纪律等原因被俄方院校除名者,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大学本科的学制根据俄罗斯的有关规定确定。

  13、研究生:

  (1)入学后,应在3个月内与导师制定出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后,将副本报教育处(组)存档。每学年结束后(9月30日前)提交学习小结,填写《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学业进展情况登记表》,同时制定下一学年的学习计划,经导师签字后送教育处(组)。对不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者,教育处(组)停发其生活费资助至提交之日。

  (2)必须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结束之前确定学位论文题目,经俄方导师同意后,报教育处(组)备案。

  (3)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 提前通过论文答辩、获得学位的回国服务者,教育处(组)对其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估后,可以全部或部分发放其提前期的生活费资助,以资鼓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如获教育处(组)批准延长学习期限,其延长期间的各种费用自理。

  (4)凡获得副博士学位且成绩优秀者,教育处(组)根据本人申请可推荐其进入国内博士后流动站,并为其申请国家教育部或国家人事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给予支持。

  14、进修人员入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制定出进修计划,经导师或留学院校(单位)批准后报教育处(组)备案。

  【三】生活费资助的领取

  1、留学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费资助。

  2、留学人员的生活费资助按季度领取。留学人员在到教育处(组)办理报到手续时,同时办理生活费银行转帐手续,并自行到俄罗斯中国银行支取生活费。

  3、凡领取俄方奖学金的留学人员,俄方奖学金计算在国家提供的生活费资助标准内。俄方奖学金低于我生活费资助标准的,不足部分由教育处(组)负责提供。俄方奖学金高于我生活费资助标准的,教育处(组)不再发放生活费资助,高出部分也不收回。

  4、领取俄方奖学金的留学人员,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留学院校(单位)开具的奖学金数额证明交教育处(组),教育处(组)据此计算本学期补发生活费资助的数额。留学期间俄方奖学金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教育处(组),以便调整补发生活费资助的数额。

  不按规定提交上述证明者,教育处(组)将暂停发放生活费资助。毕(结)业时仍不补交者,教育处(组)不予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5、凡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出国留学的高级访问学者,留学期间除生活费资助外,另可获得不超过1000美元额度的学术活动补助费。具体申请办法见第9页第【八】项。

  6、根据教育部财务司(2001)91号文件精神,凡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均可领取一次性论文答辩补助。副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费一次性补助350美元,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费一次性补助150美元。答辩通过后,研究生到教育处填写单据领取。

  【四】回国休假

  1、进修人员在留学期间不享受公费休假或自费休假待遇,一般也不得擅自承接其他任务回国。擅自承接任务回国出差者,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本科生和学制为三年以上的研究生学习满一年后可以申请享受公费休假一次;学制在五年以上的大学本科生学习满四年后可增加公费休假一次。公费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并提供一次性200美元休假补助。

  3、本科生、研究生每年可自费回国休假一次。休假一般应安排在假期,并且不得因休假影响学习。第一次自费回国休假必须在学习期满半年后进行。

  4、申请回国休假的本科生、研究生应事先向留学院校(单位)、导师请假。获准后,持本人申请(须注明休假时间及地点)及学校和导师同意的函件到教育处(组)办理请假手续。经教育处(组)审批同意后开具《回国休假证明》,并据此办理财务手续。回国休假人员回国前应在留学院校(单位)办妥俄罗斯出入境签证。

  5、本科生、研究生自费或公费回国休假期间国外生活费资助停发。

  【五】到第三国旅游、探亲

  1、留学人员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寒、暑假到第三国旅游或探亲。

  2、留学人员到第三国旅游或探亲应事先向导师及留学院校(单位)请假。获准后,持学校同意的函件及本人申请(须注明旅游路线、时间、同行人姓名等)到教育处(组)备案。

  3、到第三国旅游或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有关手续由留学人员本人自行办理。

  【六】留学期间结婚、生育及医疗

  1、留学人员婚姻登记问题须直接向使馆领事部申请。按国家民政部、外交部颁发的《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2、留学人员留学期间不得与外籍公民结婚。对不听劝告擅自与外籍公民结婚的,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由本人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为保证留学效益,留学人员不宜在留学期间生育。情况特殊必须生育者,应立即回国。回国后,进修人员的公派留学资格自行取消。大学生、研究生的留学资格是否保留,由教育处(组)提出意见,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如保留资格,产假不得超过六个月,回国生育期间的生活费资助停发。

  4、留学人员入学后,根据俄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医疗保险。患有慢性疾病的留学人员, 如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应回国治疗。

  【七】学成回国

  1、留学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回国,在回国前7天内持机票和收据到教育处(组)办理以下手续:

  (1)结清财务手续;

  (2)归还向教育处(组)借用的图书、录像带等物品;

  (3)领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留学人员在办理回国手续时需向教育处(组)提供以下材料:

  本科生、硕士生:

  (1)个人留学总结;

  (2)所在留学人员组织(学生会或党支部)对其留学期间表现的鉴定;

  (3)毕业(学位)证书及总成绩单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4)获硕士学位者还应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提要和提要的中译文;

  (5)获硕士学位者还应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登记表。

  副博士、博士研究生:

  (1)个人留学总结;

  (2)所在留学人员组织(学生会或党支部)对其留学期间表现的鉴定;

  (3)学位论文提要(автореферат)及其中文摘要;

  (4)学位论文答辩登记表;

  (5)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

  (6)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审核,复印件存档)。

  进修人员:

  (1)个人留学总结;

  (2)所在留学人员组织(学生会或党支部)对其留学期间表现的鉴定;

  (3)留学单位对其进修情况的评语(由导师签名)。

  3、莫斯科以外城市的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时,教育处(组)发给中转补助费,由留学人员包干使用。

  4、留学人员按期学成回国,国家按有关规定提供回国旅费。

  5、留学人员回国时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按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办理。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出国留学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获得硕士、副博士和博士学位者,必须向国家报送学位论文副本。请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根据学位论文不同的版本、载体, 按照如下地址自行将学位论文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A、电子版的学位论文,请以E-mail的形式发送给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ac@istic.ac.cn。

  B、书本式或以软盘为载体的学位论文,请邮寄给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通讯地址:北京复兴路15号 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 信息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038。

  7、留学人员完成学习任务期满回国时,由教育处(组)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八】高级访问学者学术活动补助费的使用和申请审批办法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凡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出国留学的高级访问学者,除生活费和国际旅费外,另可获得学术活动补助费。

  高级访问学者学术活动补助费并非包干经费,主要用于补助高级访问学者购买与从事的科研、教学业务相关的图书、资料等以及参加与从事专业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补助费额度为每人不超过1000美元。此项费用由高级访问学者本人根据研修计划的需要提出申请,由教育处(组)审批发放。具体办法是:

  1、购买图书、资料应向教育处(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凭正式发票和已购图书资料清单(含标价)实报实销。此项费用的最高额度不超过300美元,每人仅限一次。

  所购图书、资料应属留学人员本人的业务研修和回国后工作的需要范围,购买图书、资料的清单在留学人员结业回国时由教育处(组)负责转回留学人员国内派出单位。

  2、参加俄罗斯或第三国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应事先向教育处(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参加学术会议的目的、名称、内容、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费用负担办法、联系人地址、电话及申请资助金额等有关情况,并附正式邀请信(即与会者已向会议提交学术论文并被接受,获正式邀请),由教育处(组)根据具体情况审批补助的额度。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助与会者的往返旅费、住宿费、会务费及资料费,参加会议后由留学人员凭正式发票在批准的补助额度内报销。

  对已申请学术活动补助费用于购买图书、资料,并经批准者,其申请学术活动补助费用于参加俄罗斯国内外国际学术会议的补助额度不超过700美元。

  对未申请学术活动补助费用于购买图书、资料者,其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补助费可在1000美元标准内申请实际所需要的额度。在此项费用额度之内,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次数不限。

  国际学术会议主办单位或导师已提供会议资助者,不在申请之列。

  获补助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应于会后一个月内向教育处(组)提交书面报告。

  3、如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此项经费补助额度(不超过700美元)可用于购买与从事科研、教学业务相关的软件、实验小器材、试剂等(不包括摄像照相器材、普通计算机及软件等),以方便留学人员回国开展本专业的科研教学工作。具体审批办法与购买图书、资料相同,经教育处(组)批准后凭正式发票据实报销,每人仅限一次。

  4、在报销费用时,需填写教育处统一印制的表格,经主管老师审核、参赞审批后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九】关于公费回国休假和学成回国乘坐航班及国际旅费报销的规定

  1、留学人员公费回国休假和学成回国时,本着既经济又方便的原则可以选择合适路线,乘坐中国各航空公司的班机,凭我有关航空公司的正式发票到教育处办理报销手续。乘坐外航班机的费用自理。

  2、留学人员公费回国休假和学成回国时的国际旅费是指莫斯科至北京的部分。莫斯科以外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时教育处(组)发放一次性中转费50美元。如在莫斯科购买直达留学人员本人原工作和居住城市的联航机票,教育处将根据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莫斯科至北京的单程或往返国际机票票价报销,超出部分由留学人员自理。

(编辑:Ro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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